为保证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为“CMIS”)安全正常运行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 一、CMIS的使用原则 (一)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机构和各中小学校应依法使用CMIS数据,不得利用其进行盈利性活动。 (二)CMIS数据由学校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录入或修改。 (三)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和外泄CMIS数据或私自更改使用者权限。 二、CMIS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(四)CMIS管理工作由市、区县和学校三级CMIS管理部门承担。 (五)市级CMIS管理部门主要职责:统筹规划全市CMIS的升级开发、推广应用与管理工作;协调解决CMIS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;指导区县级CMIS管理部门的工作;负责全市CMIS数据的融灾备份。 (六)区县级CMIS管理部门主要职责:负责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CMIS的应用与管理工作;指导学校CMIS的正确使用及维护;审核学校上传的CMIS数据,并按要求汇总、上传;负责本区县CMIS信息数据的融灾备份。 (七)校级CMIS管理部门主要职责:负责本校CMIS各项数据的录入、更新、上传、交换、备份;确保CMIS各项数据真实、有效;分配各部门及人员的使用权限,保证数据安全;开展CMIS在教育教学、学生学籍等各方面的管理应用,推动校园信息化建设。 三、数据录入、修改和更新 (八)录入、修改CMIS各项数据应遵从信息项规范正确操作,系统信息项规范和代码参见用户手册及相关文件,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CMIS管理部门。 (九)学年初新生数据(含照片)的录入应在开学后30天内完成。 (十)学校要按照市、区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时限完成数据更新工作。 (十一)学校若有多个运行的系统并存,要以CMIS为核心数据源,数据的录入、修改和更新必须在CMIS中完成。 四、数据上传、交换和备份 (十二)各级CMIS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上传CMIS数据。 (十三)CMIS的各项数据原则上只在教育系统内部共享。学校在应用CMIS过程中如需与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,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,并报市级CMIS管理部门备案。区县范围内CMIS如需与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,需经市教委同意。 (十四)各级CMIS管理部门要定期对CMIS数据进行备份,避免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造成不必要损失。 五、解释权 (十五)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教育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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